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如何缴纳罚款 法录帮 行政处罚 8.91K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TAG标签:行政处罚 下达 行政类 罚款 缴纳 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