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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行政处罚的立案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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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行政处罚的立案程序有哪些?

中国拥有的广阔海洋领域也使得渔业开始在近年来逐渐发展昌盛,渔业作为经济领域中的一种行业也受到行政机关的监管,对于渔业中出现的各种违反行政法规的现象也会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处罚,下面一起看看渔业行政处罚的立案程序有哪些呢?

一、渔业行政处罚的立案程序

(一)管辖

——指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受理权限的分工

1.依法管辖本监督管理范围内的渔业行政处罚案件;

2.发生在共管区、叠区的,管辖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水域适用谁查获,水处理的原则;

3.管辖有争议的案件,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上一级渔政机构决定;

4.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监管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

5.对违反渔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及拒绝阻碍渔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6.对不属于本渔政监管区的案件,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是案件应当从查获之日起30天内完成,并通知当事人。

(二)检查与取证:

检查至少要由两名执法人员共同进行,且必须着装整齐,佩戴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取证:书证、证物、视听等。

1.书证:以文字或符号所表述内容的证据,如各种证件、单据、合同书、《航海日志》等。

2.证物:渔获、收购的渔货、渔具、工具、炸药等。

3.视听材料:录像带、影碟、磁盘、录音带等。

4.证人证言:目击者、知情人的陈述或书面材料,要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5.当事人陈述:过程的陈述、承认或辩解,要如实记录或笔录后,当事人核实,签名方有效。

6.鉴定结论:医学结论(人伤)、文书鉴定(笔迹)、会计鉴定和科学鉴定(水质化验、鱼检)要加盖公章。

7.勘验笔录:在现场对有关案件的物品等进行检验、测量、拍照、绘图时所做的记录,当事人应在场,有条件应邀请公证人,最后要盖章按手印。

8.现场笔录:在现场对案件有关事项所作的记录,当事人在场核实后盖章或按手印,不愿者可注明,在场检查两名执法人员签名,并要记录时间。

(三)处理与执行:处理

——执法机构或人员根据当事人违规事实与情节,适用渔业法律法规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全过程。执行——执法机构或人员将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付诸实施的活动。

㈠实施处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违法人:渔船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以及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正确认定违法行为人。

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3.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才能实施。

4.属于主管机构的管辖权限。

㈡实施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实施处罚的主体合法。即必须是依法建立的并且有渔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一般指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所属的渔政部门。

2.处罚必须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罚则之一,而且必须在罚则规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内。

3.处罚必须按照处罚程序依次进行。

4.实施处罚必须遵守一事不能再罚的原则,但重犯再犯应加重处罚。

㈢渔业处罚一般程序:一般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场可以做出处理决定的违法案件

1.要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和制作现场笔录。

2.办案人员根据以上违法事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要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3.向当事人当场送交处罚决定书,并由当事人签收,同时应告知他们在受处罚时有何种权利,不服可行使行政复议或诉讼。

4.执行处罚决定必须做好以下事项:

①处以罚款、资源损失赔偿费和没收违法所得钱财的,应开收据加盖公章,严禁打白条或不打条。

②没收渔获应在处罚决定书中著明数量,没收出售后,把出售单据附在处罚书上,售款罚款没收款一同上缴同级财政。

③没收渔具亦要在决定书上注明,处理没收的渔具要经执法机构主要领导人批准。

④扣押渔具和捕捞证时,要开具“凭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盖章,扣押期限为30d,逾期当事人不来接受处理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可将渔具变价处理,

抵缴罚款;扣押的捕捞证交由发证机关予以吊销。

⑤扣押渔船在港期间的看管、停泊费用均由当事人承担,若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可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或申请法院处理。

5、登记结案归档

现场笔录、证据材料、处罚书、罚款没收款的单据等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并备目录,保存期1—3年,过期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两人监督销毁,目录由负责人和承办人签字后存档。

希望对从事渔业的朋友们有所帮助。渔业市场秩序的规范除了行规以外更重要的是要遵守我国行政法规对经济领域的规定,如果违反了相关的渔业规定除了会受到惩罚以外还会扰乱整个渔业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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