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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时间和内容是什么?

为了避免行政执法机关未告知当事人就单方面作出了处罚决定,从而使得当事人因为不知情而失去了为自己辩解申诉的机会,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处罚执法机关应当在事前就提前告诉被处罚人处罚的原因和依据。那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时间和内容是什么呢?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时间和内容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时间和内容

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都只是明确地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没有具体地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期限。行政处罚告知后,如果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公安机关经过审批,可以立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在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内下达,也就是说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因鉴定所用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时间。

处罚事先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事实是指案件发生后能够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一切真实情况,在法学理论界将事实分为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法律事实是能够用证据证实的案件一切真实情况,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中所指的事实是法律事实,是有资格的行政主体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手段搜集的证据予以证实的事实,在证据的要求上必须符合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证据“三性”基本特征。理由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掌握的事实对当事人的行为所作的定性,也即案由,如“偷窃少量公私财物”就是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偷窃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是指行政主体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引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必须是经过立法程序设定并经公布为公众所知悉,没有处罚设定权的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以及听证权。

从上述文章看我国对事先告知的时间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要求其内容必须告知详尽,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让被处罚的当事人能够有充足的时间维权。小编提示,如果还有疑惑的地方,欢迎在线咨询本站网站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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