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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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发言稿怎么写

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发言稿怎么写

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可以申请进行听证,对于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则主要包括了七种,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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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会发言稿

书记员:当事人是否到会

当事人:姜再清未到,委托吉林巨石律师王秀芹到会。 书记员:调查人是否到会

调查人:到会

书记员:下面宣布听证会纪律。

1、在听证会过程中,所有听证会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均应服 从听证会主持人的指挥;

2、听证会参与人在听证会期间,要求发言提问,陈述或辩 论,需经听证会主持人许可;

3、 听证会期间, 不允许走动, 吸烟和随地吐痰, 不准鼓掌、 喧哗吵闹、呼口号或实施其他妨碍听证会活动的行为;

4、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像;

5、旁听人员进入听证会,不准发言提问;

6、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人,视其情节轻重,听证会主持人 有权予以口头警告、 训诫、 责令退出听证会会场, 没收录音、 录像带;

7、对哄闹、冲击听证会、侮辱、诽谤、殴打听证会人员, 严重扰乱听证会程序的人,依法追究责任;

8、所有的听证会参与人及旁听群众将手机关闭。

书记员: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到会

当事人:否

书记员:报告主持人,所有听证会参与人都已到会,可以进 行听证会。

主持人:听证会现在开始,下面核对身份。

当事人:

姓名 姜再清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19550813 族别 汉 职业 工人 家庭住址 韩家店达里巴乡韩家店林场韩家 店林区屯

委托代理人:

姓名 王秀芹 性别 女 出生年月 19541018 族别 汉 职业 律师 家庭住址 前郭县胜利街

调查人:

姓名 刘雪竹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19770116 族别 汉 职业 执法人员 工作单位 前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局 北部执法大队

当事人、调查人对对方的到会人员是否有异议

当事人:否

调查人:否

主持人:前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 4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对韩家店林场姜 再清违章建筑拆除一案听证违法建设一案组织召开听证会, 根据法律规定, 本案由王亚东担任听证会主持人, 由王亚东、 刘越、王魏组成听证委员会,当事人如果认为听证委员会及 书记员与本案有某种厉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 有权申请更换听证会组成人员,但应该说明正当理由,当事 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否

主持人:当事人是否在 3天前收到本局的听证会通知书 当事人:是

主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42条和有 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证据进行辩证,经听证委员会许可。 有权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请求复制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除外。 对听证会笔录中, 对自己陈述所作记录有权进行补正,不服行政处罚,有权依 法提出诉讼,同时还应承担以下义务:必须依法正确行使权 力,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遵守听证

会程序和规则, 服从指挥, 不得妨碍听证会活动的正常举行, 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主持人:以上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当事人:是

主持人:请调查人就本案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 处罚建议进行陈述。

调查人:

1、调查人认为未剥夺当事人姜再清参与询问的权利,在询 问中其子姜玉来阻止其父进行答复,且询问中未明确该建筑 的所有人不是姜玉来,在询问后才知道该建筑当事人为姜再 清。但当事人姜再清在场并未提出异议,全程有录像,认为 询问过程未剥夺姜再清权利,不存在程序过错。

2、调查人认为下达的责令改正内容是依据当事人的房屋是 否取得了规划部门的审批许可 ,未取得规划部门的审批许 可私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 64条、 第 65条规定, 依据第 68条下达限期拆除的通知。 认为下达的责令内容并不违法。

主持人:请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

1、当事人认为房屋土地为合法取得的,房屋属于合理合法 的。

2、当事人为前郭县韩家店为林场工人,有权在前郭县林场

土地上建筑房屋,在 2016年 5月 12日,韩家店林场向土地 所申请了建房, 2017年 7月 26日林场将办公楼院外东侧荒 地卖给高双全,高双全又把土地转让姜再清,认为姜再清取 得土地和林业部门许可,有权建造房屋。

3、认为执法部门下达责令改正内容违法,提问询问笔录程 序存在问题,未向当事人询问,拒签情况不存在。

4、认为林场与高双全应到听证,并说明未到原因。

5、姜再清因无宅基地,需要一块宅基地建房居住。

主持人:下面请调查人和当事人进行质证:

调查人:

1、调查人认为未剥夺当事人姜再清参与询问的权利,在询 问中其子姜玉来阻止其父进行答复,且询问中未明确该建筑 的所有权人不是姜玉来,在询问后才知道该建筑当事人为姜 再清。 但当事人姜再清权利在场并未提出异议, 全程有录像, 认为询问过程未剥夺姜再清权利,不存在程序过错。

2、调查人认为下达的责令改正内容是依据当事人的房屋是 否取得了规划部门的审批许可,未取得规划部门的审批许可 私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 64条第 65条规定,依据第 68条下达限期拆除的通知。认为下 达的责令内容并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