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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处罚公开有什么规定?

对于行政处罚我们大家都是有着一定的了解的,行政处罚对于我们生活来说也是非常的接近的。行政处罚是对违反我们国家法律的人或者公司企业做出的处罚,我们国家规定了行政处罚有的信息是要公开的,那么公安行政处罚公开有什么规定呢?

公安行政处罚公开有什么规定?

第二百九十八条 听证范围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情况公安机关适用公开听证: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较大数额的行政罚款。较大数额

第二百九十八条 听证范围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情况公安机关适用公开听证: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较大数额的行政罚款。较大数额的具体标准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

第二百九十九条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一)公安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二)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以邮寄挂号方式提出听证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或者逾期未申请的,不得再对本案提出听证申请。

(三)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当事人申请听证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三百条 听证的举行

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第三百零一条 听证的程序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

(四)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论证和辩论;

(五)听证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六)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三百零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作出具体决定。

对于公安行政处罚公开我们国家规定是要举办听证会的,对于应该公布的问题会在听证会上进行说明解释,而且听证会还要有一定的程序。我们国家对于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规定就是为了让人民更好的了解案情的进展,好让人民更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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