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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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可以申请进行听证,对于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则主要包括了七种,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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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9、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进行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其药物,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轻处罚的,处以一万至三万元的罚款;
(二)从重处罚的,处以三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本标准从轻处罚是指下列行为: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
(二)接受渔政执法人员检查态度较好的,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渔业行政处罚的。
本标准从重处罚是指下列行为:
(一)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
(二)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
(三)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
(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
(五)逃避、抗拒检查的;
本标准计罚单位如下:
(一)小拉网、大绞网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
(二)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三)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四)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