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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4个的听证制度是什么?

一、行政法中4个的听证制度是什么?

行政法中4个的听证制度是什么?

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述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其意见、接纳证据并做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听证包括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正式听证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之前,举行听证会,由行政主体说明根据、理由,由听证参加人提出依据、证据或其他理由进行陈述或反驳,并形成拟实施的行政行为基础的听证记录的全部过程。非正式听证是指行政主体做出行政决定前,由特定人员通过各种灵活适当程序听取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行政听证反映了各国对行政民主、法治、人权保障的空前重视,标志着行政法律制度走向文明。

二、行政许可权是什么意思?

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权是由《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行政许可法》第17条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由于行政法规在法律上设定了行政许可的规定范围,因此,行政许可权是由行政许可法进行确定的。地方性法规,有权在法律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法规和规章对实施上位法的设定是有明确的行政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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