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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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经济困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因为在行政处罚当中是包括罚款的,但是当有关部门对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下达了罚款通知书以后,很有可能因为确实经济困难一时之间不能够向国家有关部门交齐这些罚款。所以在我国相关的法律当中也是专门有提到当事人经济困难的时候,缴纳罚款的相关规定。那么,行政处罚经济困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政处罚经济困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经济困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经济困难的标准,对个人来说,是经济条件较差,收入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没有缴纳罚款的条件;对单位来说,是经营发生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无能力缴纳罚款,或者缴纳罚款后,单位将难以维持生产经营。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二、我国行政处罚的原则:

第一、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第二、三公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

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

第三、适应违法行为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第四、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 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 一行为不再同种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

当然,一行为不再罚也不是一个恒定的法律原则,它有以下几个例外:

(1)合并处罚。在法定并处的情况下,因可以并处的处罚种类极有可能在程序尤其是时限上不一致,故并处的几种处罚可以在时间上有先有后,并可以采用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书。

(2)一事多层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的,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3)一事罚多人。几个违法行为人共同违法的,行政主体可以以不同处罚决定书,对各该违法行为人分别处罚。

(4)一事多行为。某一个违法事件涵盖多个违法行为时,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在法律上应构成不同处罚理由,行政主体可以以违法行为为单位分别作出处罚;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则构成法律上的连续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以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一个处罚。

第五、结合教育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由此得知,行政处罚经济困难的话,是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分期或者是延期缴纳这都是有可能的,但是也必须要向有关部门提供经济困难的确凿证据的,经济困难不是当事人就可以不用交罚款的一个正当理由,行政罚款就算是分期缴纳也必须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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