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人民法院:
xx年x月x日……(缘由)
……
我认为他的悔罪表现很好,认罪态度诚恳,而且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愿意原谅他。
因此,本人对张XX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张XX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予以从轻处理。
谅解人: 张XX
xx年x月x日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