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律师解答

死刑限制减刑终生监禁

死刑限制减刑终生监禁

很多人都听说过终身监禁的法律判罚,但是很多人都不清楚这儿判罚的法律规定。其实终身监禁在中国是没有这个判罚的名称,一般在英美才会有终身监禁。香港终身监禁可以减刑吗?没有这个刑名也就没有减刑的说法。本站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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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减刑和终生监禁的适用问题

1、限制减刑的适用

(1)从适用对象上看,限制减刑只适用于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2)从限制条件上,限制减刑的条件“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来定”。

(3)从法律后果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的罪犯的实际执行期应比被判处一般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更长。

2、终身监禁的适用

(1)从适用对象上,终生监禁只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

(2)从适用条件上,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第四款和《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终生监禁只适用于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论罪可以判处死刑,但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情形。

(3)从法律后果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裁判决定终生监禁的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必须关押终生。

虽然限制减刑和终生监禁在刑八之前从未出现过,法律界对它们的认识也只是基于域外的立法例子和司法判例。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终生监禁只是一种刑罚执行措施,不是一种新设的刑种。刑法上对于限制减刑和终生监禁的规定,是对于现有刑罚制度的一种反思,有利于促进我国刑罚制度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