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辩护律师解答

禁鱼期补鱼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3条,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非法捕捞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水生物物种。回暖轻体在水肿之水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50公斤以上,我的价值500公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2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000元以上,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禁鱼期补鱼立案标准是什么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