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辩护律师解答

定罪科刑规则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人民法院定罪量刑时应考看虑:

定罪科刑规则

(1)犯罪的主体是否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的动机和目的。

(3)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

(4)法定量刑情节,也即法律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予刑罚的情节。

如: 犯罪的预备、既遂、未遂和中止,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累犯、自首和立功等。

(5)酌定情节,犯罪的动机、背景、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社会影响等。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