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辩护律师解答

恶势力与恶势力集团的区别

黑恶势力集团常常与官企勾结,国企高管从官员那里买到国企资产经营权,在与或亲属,或利益密切的社会人士,这样的集团常不会以暴力手段获取社会财富,而是以国企高管为平台,可以为国企涉黑人员支付买官钱,可以出钱买断官员公权强压民事刑事法律责任等手段,从国企高管那里获得非法转移的国有资产,与国企高管、官员共同分享。这类黑社会集团大多数并不在这次大黑除恶行动打击之列,根源就是全部由官员、高管做后台,是涉黑、涉腐官员绝不会触碰的黑恶势力。
这类犯罪集团常常通过买通、入伙分成、官亲等形式实施经济犯罪,而会避开纯粹的武斗等刑事犯罪,其行为性质常被中国传统法律归罪于经济犯罪,而非刑事犯罪;谋取的手段是非法的渎职犯罪,常被社会治安治理所忽视,或不被官员主动打击,其对社会治安的破坏作用更大、更长久、更根深蒂固,但对社会的现实环境破坏作用有很强的隐蔽性,滞后性,所以。很容易被隐藏犯罪,不被国法所急迫追究违法责任。
黑恶势力团伙常常是一地的好逸恶劳的自然人,以相同或类似的谋财目的自然组成的、或联手的犯罪团伙,其主要目的手段为欺诈、武力、即时的与官员进行权钱交易,谋取不义之财,求得安全犯罪不受法律追究。

恶势力与恶势力集团的区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