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辩护律师解答

毒害性物质司法解释

2001年12月29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三)》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投毒”修改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但是,何为毒害性物质,现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详细定义。2003年,两高颁布的《解释》通过列举的方式对禁用剧毒化学品进行了严格界定,即禁用剧毒化学品仅指毒鼠强、氟乙酰氨、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五种物质。

毒害性物质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