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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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职务侵占罪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山东职务侵占罪数额是怎么规定的

职务侵占罪可能在有的地区发生率比较高,而有的地区则相对要低一些,因此,法律允许在国家规定的数额范围和量刑范围内,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更为详细的数额规定或量刑规定。今天,我们主要就是来了解一下山东职务侵占罪数额的规定情况,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山东职务侵占罪数额规定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山东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 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0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职务侵占数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1300至16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职务侵占数额超过10万元的,每增加5千至1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罪中量刑情节

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

三、职务侵占罪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这里的“公司”,是指依照我国公司法合法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等实际领导者。

2、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3、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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