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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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审判的特点有哪些方面

一、自诉案件审判的特点有哪些

自诉案件审判的特点有哪些方面

自诉案件的犯罪性质一般不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较小,因此在审判程序上有一些特点,这些特点是:

1、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不再进行判决。但根据刑诉法172条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不适用调解。

2、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撤诉;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条件是: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事实;

(3)反诉的案件必须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3、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

比如一个犯罪行为致多人受害,而受害者中任何一个人都可以独立向法院起诉;数人共同对某一人实施犯罪行为,受害者有权只对其中一人或几人提起诉讼等。

二、刑事自诉登记立案

1、经审核,自诉状制作符合要求,自诉人、被告人身份明确,表述犯罪事实清楚、犯罪要件齐备,提交犯罪证据材料清楚全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即为立案受理。

2、经审核,自诉状制作不符合要求,应当一次性告知不符合制作要求的具体内容,要求其修改、补正。经修改、补正后符合制作要求,提交犯罪证据材料清楚全面,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并受理;不符合制作要求,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3、经审核,自诉人(代为告诉人)没有提交自诉证据材料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或者补充。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符合要求,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符合要求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4、经审核,自诉人(代为告诉人)提交的犯罪证据材料现场不能确定是否清楚全面的,是否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或者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接收诉状并出具收到诉状日期的书面凭证,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代为告诉人)。

5、经审核,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告知自诉人(代为告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自诉,坚持向本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6、经审核,案件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或者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告知自诉人(代为告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经审核,案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说服自诉人(代为告诉人)撤回自诉,不撤回的,裁定不予受理。

8、对已经登记立案的自诉案件,应当告知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前提下进行调解。

在对刑事自诉案件作出审理的过程中,如果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可以协商达成一致,之后也作了和解协议,而被害人也向法院撤销诉讼的,那这种情况下也会终止诉讼程序。而在撤诉之后,可能出现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这个时候另一方是可以另外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