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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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罪和徇私枉法罪

徇私舞弊罪和徇私枉法罪的区别在于:
一、主体的不同。本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后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二、客观的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行政执法的职权,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后罪则表现为利用司法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
三、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徇私舞弊罪和徇私枉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