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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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指定辩护的手续是什么?

一、涉外指定辩护的手续是什么?

涉外指定辩护的手续是什么?

申请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因为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委托诉讼代理人,而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援助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是指在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即使其未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院也会为其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二、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指定辩护包括: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包括: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2、被告人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或者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三、刑事案件委托辩护人时间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在当今社会中也是会有当事人与他人发生纠纷,那么在发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的,那么在诉讼的过程中为了更好的保障和维护自己的权益,当事人也是可以聘请律师来协助自己,如果说当事人存在经济困难或者是其他特殊情况下也是可以申请指定辩护的。

还是有很多人遇上官司后,觉得请律师没有必要,认为案件是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实际上律师不仅仅能为我们规避不必要的风险,而且能够为我们争取最大的权益,同时在聘请律师方面一定要及时,别等到亡羊从记得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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