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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诉讼时效

经济纠纷诉讼时效
一般的经济纠纷诉讼时效是2年,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符合条件的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区别: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之时为事由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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