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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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是怎么进行分类的

一、刑事证据是怎么进行分类的

刑事证据是怎么进行分类的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

含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依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3、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以言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二、刑事诉讼证明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指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程序,运用证据来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活动一般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证明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来确定有无犯罪,是谁实施了犯罪,犯罪人的罪责轻重以及其他有关事实的诉讼活动;广义上的证明是指除公安司法人员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以外,还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提供证据,运用证据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活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主要有以下特征:

1.刑事诉讼证明的任务是确定案件的真实情况。在刑事诉讼中,应当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以及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情节等。证明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

2.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有权依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指控或者主张。刑事证明具有职责性或者是义务性。

3,刑事诉讼证明必须依法进行,才具有诉讼上的有效性。刑事诉讼证明是由国家法律所调整的诉讼活动,从证明任务、证明主体、证明责任、证明范围、证明手段到收集、审查、运用证据的规则和程序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加以证明,才是合法的和有效的。刑事诉讼证明具有严格的法律要求。

4.从刑事诉讼证明的内容上看,包括收集证据、审查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全过程,刑事证明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证明方法上是事实推断与逻辑推断相结合。从刑事诉讼案件中确定其证明对象,依法收集各种真凭实据,再根据已知的证据事实和生活经验推断案件未知的证明对象。只有逻辑推断与事实推断相结合,才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方法。

由此可见,刑事诉讼证明是最重要的诉讼活动,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方法,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对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证据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作用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诉讼理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第128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可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141条规定,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162条规定,法院经过审理以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些规定说明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中,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是办案人员运用证据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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