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

当前位置 /首页/刑事辩护/刑事诉讼/列表

刑诉法第72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第72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在相应法定程序的支持下,经过当事人和其他与本次诉讼有关的人员的共同参与和见证下,对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要求进行一个审理的程序。刑事诉讼法就是针对刑事诉讼可能产生的问题纠纷而设定的相关法律。刑诉法第72条是什么呢?本文将进行介绍。

一、决定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7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如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或者被逮捕的人不构成犯罪的;虽有犯罪行为,但罪行轻微,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虽然是被逮捕人所为,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因而没有逮捕必要的。

二、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对监视居住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相关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由此可见,刑诉法第72条是对逮捕和监视居住的规定。对犯罪分子依法进行逮捕和监视居住,既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嫌疑人的权利,又能最大限度的保障社会公共财产安全。这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推动经济社会稳步发展。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十分完备,想要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咨询律师。

TAG标签:刑诉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