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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二百四十五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二百四十五条的内容是什么?

公安机关在侦办集资诈骗案件时,出于收集证据,追讨赃款的需要,经常会扣除相关财产。那么,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财产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第二百四十五条。那么,刑诉法二百四十五条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了解下这方面的知识。

一、刑诉法二百四十五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二、犯罪嫌疑人的哪些财产不能冻结?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由此可见,根据刑诉法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时候,要妥善保管,不得破坏,损毁。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判决后,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要如数返还。对于违法所得,一律上缴国库。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冻结的财产,否则要被追究法律责任。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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