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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三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三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其实在生活当中,不要求大家对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多么的深刻,或者说能够详细的记清楚我国的法律法规当中的条款。但是最起码对一些比较日常生活当中经常用到的法律知识应该有所了解,其中刑事诉讼法当中的有些法条也是大家需要掌握的。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是刑诉法三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刑诉法三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刑事案件中,哪些情况下要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未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司法人员未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请回避时,司法机关有权决定其回避。侦查人员在回避的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当事人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均可申请回避,如回避的申请被驳回,可申请复议一次。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31条的规定是针对回避制度。也就是说案件在审理的过程当中,不管是被告原告在交代案情的过程当中发现以案件有关的相关人员应该进行回避的话,是有权要求当事人进行回避。身为我国执法机关人员,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应该自己执行刑诉法当中的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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