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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拘传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新刑事诉讼法拘传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人民法院、包括公安机关在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进行拘传的时候,如果不符合拘传的相关程序,实际上我国公民是可以不予配合的。另外作为我国公民来说,针对新刑事诉讼法拘传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还是有必要了解一下的,这样万一碰到违法分子冒充我国公检法机关办案的话,也知道该如何应对。


一、新刑事诉讼法拘传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刑事拘传的主要程序是:

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执行。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传次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如果在12小时内讯问不能结束,要立即放回。如果需要,可再次拘传。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要保证被拘传人有充分的休息时间。

4、拘传的地点。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0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5条规定,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5、拘传的结果。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二、拘传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之规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

1、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

2、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各机关法律解释并未规定拘传的证据条件,因此,从理论上说,即使执法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仍然存在拘传被合法滥用之可能。

首先一般公安机关或者说是人民检察院在拘传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出具拘传证。另外,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的时候,如果在出示拘传证以后都拒不配合的,可以采取强制拘传的办法。据传的持续时间不能超过12个小时,另外,不能针对我国普通公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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