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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194条规定有哪些?

刑诉法194条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的时候,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条款进行判定,刑事诉讼法是解决刑事案件最重要的法律,刑事诉讼法有许多的法律条文,其中第194条规定了审判人员应该告知证人做出正确的切实的证言,确保法院能够调查出事实的真相,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下文对刑诉法194条规定有哪些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

刑诉法第194条规定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调查核实证言和鉴定结论的规定。

证人是知道全部或者部分案件事实真相的人,如何使证人真实作证十分关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在对证人进行询问前,应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询问证人、鉴定人的,不能采用威胁、利诱、暗示、提示等方法。多个证人作证的,应当个别进行,其他证人不能在场。对于证人的陈述不清或者证言的矛盾之处,应当要求证人作进一步陈述和说明。证人之间的证言相互矛盾的,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进一步核实,互相质证。为保证法庭准确调查核实案件真相和证据,审判人员在必要的时候,也有权询问证人、鉴定人。

上文对刑诉法194条规定有哪些这个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回答,根据上文我们可以知道刑事诉讼法第194条是关于核实证言和鉴定结论的法律条款,规定了法官应该确保证人做出符合事实的发言,辨别出伪证,确保案件的公正。我们作为知法懂法的中国人民,在做证人时,要根据事实发言,不能被人威逼利诱而做出与事实不符的证言。以上就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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