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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九十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新刑诉法九十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我国刑事案件会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这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办理完成,由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办案的目的在于最大程度地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安机关在对刑事案件侦查完毕之后,会提交材料要求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检察院不批准,公安机关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核。这在我国新刑诉法九十条中作了相关规定。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新刑诉法九十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吧。

一、新刑诉法九十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刑诉法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二、不批准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七条中对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作出了列举:“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协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3)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5)犯罪嫌疑人刘忠诚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

(7)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8)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

(9)其他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检察院拒绝后的处理方法。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寻找犯罪人员的犯罪证据,至于是否需要提出诉讼,应由检察机关来判断。所以,各司法机关有不同的职责与权限,这种做法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也能保障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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