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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补充鉴定的内容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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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相关条文:

第七节 鉴 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指鉴定人受司法机关委托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 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后作出的 书面结论性意见。是诉讼证据之一。

刑事诉 讼和民事诉讼中通常进行的鉴定有:法医学 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毒物鉴定、痕迹 鉴定、文件鉴定、笔迹鉴定、物品鉴定、司 法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鉴定结论只对案 件应査明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和判断,不负责就法律问题作出结论。

鉴定人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之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 定。鉴定结论必须经过査证属实,才能作为 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警方为了调查案情,有些专门性的问题会请相关的拥有专业知识的人来调查鉴定。鉴定人在鉴定完毕后,要拟写一份鉴定结论,最后还要鉴定人本人签名确认。鉴定具有一定的必要性,是一种证据的体现,也是给案件一种有用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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