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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执行死刑方式具体有哪些

刑诉法执行死刑方式具体有哪些

刑诉法执行死刑方式具体有哪些

我国有两种死刑执行方式:枪决、注射死刑。《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2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注射死刑:在注射死刑执行室或执行车内执行,按照顺序使用3种不同的药物,首先使用苯巴比妥类药物诱导犯人昏迷,接着静脉注射过量的泮库溴铵、氯化钾等药物来麻痹呼吸肌,诱导心脏停搏,完成死亡仪式。

法警将犯人带到执行室或执行车后,首先将其固定在注射床上,连接好心率测量仪器,待审判人员下达行刑命令,专业人员会把针头扎入,启动注射泵保证药物足量、全部注入死刑犯的静脉内。

静静等待一段时间之后,法医会根据心跳、呼吸和瞳孔来确认罪犯死亡。

枪决:枪本来就是最简单便捷结束生命的武器,对于死刑犯来说,在面临死亡时可以还可以自行选择站位:

背对行刑者跪下,行刑者向其头部或者胸部开枪;面对行刑者站立,行刑者向其胸部开枪。

一次注射死刑的造价会比枪决昂贵的多,许多中级法院都没有完备的执行室和执行车,所以现在有些城市执行死刑都还是以枪决为主。

死刑,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

死刑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处决,在严惩犯罪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安抚受害者遗族、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拥有特殊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在各类阶级(或私有制)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

适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国家以其具体规定为准):谋杀、叛国、严重的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等。

在中国,死刑分为死刑并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死刑并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

死刑的判罚对于问题的解决会有实际的作用,使人们对于法律的权威有着深刻的认识,但是基于人道主义的精神,国际上许多国家是没有死刑的,所以对于死刑的问题,有关的法律人士存在争议,但是基于有关的犯罪程度进行死刑属于正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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