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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七十八条的减刑条件是什么?

刑诉法第七十八条的减刑条件是什么?

随着我们国家法律的不断健全,公民一旦有触犯法律的行为都必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犯罪分子在被判处各种刑罚后,认真遵守监狱的各项制度,也在监狱中诚恳的接受改造和教育,有悔过表现时,我们会予以减刑的处理,那么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说明一下刑诉法第七十八条的减刑条件是什么?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解释】本条是关于减刑条件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减刑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减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被判处这类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只要符合减刑条件的都可能成为减刑的对象。这一规定有利于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

2.减刑的条件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的。“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是指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认罪服法等。有立功表现,是指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积极揭发他人犯罪活动,经过查证属实的;(2)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制止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中有技术革新成果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等。只要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符合上述减刑条件,就可以减刑。第二类是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根据本条规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二款是关于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制性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减刑以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犯罪分子在关押场所实际服刑的期间。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信息,在上文中也为大家说明了刑诉法第七十八条的减刑条件是什么,之所以有这项规定,也是因为我们对犯罪分子进行的处罚不是以处罚为主,而是本着教育和改造的原则出发,如果犯罪分子已经有悔过的情况出现,法律就一定会对其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