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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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措施中哪些需要见证人?

侦查措施中哪些需要见证人?

侦查措施中哪些需要见证人?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场合应当有见证人或案外专业人士在场

1、讯问聋哑人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2、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3、勘验、检查时

第一百三十一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4、搜查时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四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6、辨认

刑诉法没有规定辨认的专门规定,在实际侦查中,为查明案情,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辨认应当由侦查人员主持,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侦查人员可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为其保密。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侦查措施需要见证人,不是说想要怎么搜查就怎么搜查的,所以,在搜查的过程中应该有见证人的参与并且必要的时候需要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在辨认的实际侦查中需要侦查人员签名并且见证人盖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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