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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自诉案件的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一、自诉案件的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自诉案件的管辖的范围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等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等三种案件。

二、具体内容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提起刑事自诉的材料要求:

1.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需签名);

2.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3.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4.对上述第三类案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对自诉案件的受理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不属于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则应当寻求公诉机关的帮助,以便于进行公诉。一般情况下,如果存在自诉人,且自身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并进行自诉,如果是属于公共设施等遭受损失,则需要由公诉机关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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