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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假币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出售假币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出售假币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观特征:

出售假币,即将持有的假币有偿转让。此处的有偿,既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假币。不论是自己伪造货币出售,还是购买假币来出售,都构成此罪。

购买假币,是指将他人所持有的伪造货币予以收购。

运输假币,则是指将货币从一地转移到另一个地方的行为,如果仅仅是为了亲自持有,在乘交通工具是时随身携带,此行为应该以持有假币论处。

主体特征: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包括单位。但是,购买假币罪的主体不能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因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应以假币换取真币罪论处。

主观特征: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本罪与伪造假币罪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根据《刑法》171条第3款规定,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但如果行为人伪造货币后,又运输、购买、出售他人伪造的货币,则数罪并罚。

本罪与使用假币罪

如果行为人购买假币后又加以使用,往往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应根据对牵连犯从一重处罚的原理,以购买假币罪论处。

本罪的立案标准和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0条规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刑法》第171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本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171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什么是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特征: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首先应注意,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非工作上的便利。

其次,行为如如果以残旧货币后者变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则不构成此罪。

主体特征: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主观特征: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利用职务便利用之换取货币。

本罪与伪造货币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伪造货币后,用自己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此种情况应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伪造货币后,用别人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则应该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本罪与出售、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界限

如果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后,将购买的假币出售、持有或使用,同时又构成了出售假币罪或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则属于对于同一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按照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所规定,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本罪的追诉和处罚

关于本罪的追诉标准,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1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币量在400张(枚)以上不足5000张(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5000张(枚)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总面额不满人民币4000元或者币量不足400张(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什么是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观特征:

持有,是指“对某特定物事实上的支配”,持有的来源可能是接受馈赠、买卖活动,或其他违法活动,如盗窃、走私等。如果难以查清上游行为,无法得知假币来源,无法认定其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下,才以持有伪造货币罪论处。

使用伪造的货币也是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一种行为方式。所谓的使用,一般指让伪造的货币进入流通领域的使用,而非仅仅的炫耀给他人看或做成假币纪念品展览等。

主体特征: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本罪,单位不是本罪主体。

主观特征:

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持有。实践中,此种明知,既包括明确的知道,也包括应该知道(根据行为人的知识、经验等)。

此罪与彼罪

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的行为,仅成立购买假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行为人盗窃、抢夺假币后持有、使用,则分不同情况处理。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如果行为人首先明知其盗窃或抢夺的是假币,则以盗窃或抢夺罪既遂处理,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如果行为人不知识假币而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并实施盗窃等行为的,则成立盗窃、抢夺罪的不能犯未遂。

本罪的追诉标准和处罚

关于本罪的追诉标准,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2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400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172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出售假币罪的辩护词,需要看委托人对辩护律师的请求是怎样的。一般辩护律师在书写辩护词的时候,都是会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然后与其商议后决定最终结果的。辩护律师在进行辩护的时候,首先一般都是会将自己委托人的罪行进行表明,然后根据法律的一些条例,来达到委托人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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