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

当前位置 /首页/刑事辩护/刑事诉讼/列表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权限有哪些?

一、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权限有哪些?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权限有哪些?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权限有:

1.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与在押人会见、通信;

3.调查取证(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4.在审查起诉时发表意见。

二、《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

审查起诉阶段,是需要由检察机关对有关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处理的,具体情况下还需要对公安机关提交的相关证据和事实案件进行审查,并由检察机关提出合法的量刑意见并向法院提出起诉,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