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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残,且已交足四年保费的是否能得到赔偿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由此可见,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使自身伤残的,是得不到保险公司赔偿的;但因其符合保险缴费二年以上的条件,保险公司是应退还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的。
同时,保单现金价值是受不同的险种、不同的费率及运营成本等因素影响的,是由保险公司内部计算所得。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残,且已交足四年保费的是否能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