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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

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主要如下:
(1)不法侵害的存在。不法侵害的存在即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它是正当防卫的基础条件也是构成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不法侵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特征。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所实施的防卫。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所实施的防卫才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
(3)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防卫行为。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进行制止,但不能对没有实施的不法侵害人实行防卫。
(4)防卫出于防卫的认识与防卫的目的。防卫作为人类有意识有意志的一种活动,其合法成立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防卫意识和防卫意志。
(5)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在新刑法条文中规定,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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