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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买强卖罪立案成立的标准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是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是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是强迫三人以上交易;
(四)强迫交易一万元以上,或者是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是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强买强卖罪立案成立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