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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未遂罪名成立吗?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未遂罪名成立吗?

国家秘密是一个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载体,只有百分百保证国家秘密的安全才能保证一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对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人我国法律是会给予很严格的制裁,那么对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未遂的其罪名成立吗?下面小编带您一起了解一下答案。

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未遂罪名成立吗?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结果犯,本罪需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未遂,一般不构本罪。 《刑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罪客体

1、侵犯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是国家的安全和发展。国家安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主权的完整与安全。当今世界仍存在许多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因此,保证国家秘密的安全,不仅关系到我国的长治久安,而且有可能影响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此外,国家秘密还关系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尤其是在全球"技术战"、"贸易战"日趋激烈的今天,获取他国秘密已成为国际科技竞争、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二是国家保密制度。我国一系列保密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保密的范围、事项,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行为违反我国的保密法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犯罪对象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198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的范围

该法第8条对国家秘密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要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三、认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在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都是国家秘密,客观上都违反了保密法规。但是二者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应注意区分。它们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主体要件方面,泄露国家秘密罪是职务犯罪,其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客观要件不同,泄露国家秘密罪表现为"泄露",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表现为"获取"。

3、在主观方面,泄露国家秘密罪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必须是故意。

以上就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未遂的相关解答,为了保证国家秘密的安全,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文件加以管理。对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未遂的,虽然不构成罪名,但是惩罚也肯定是少不了的。不过也不能因为罪名不成立就去做这种违法之事,国家的稳定发展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