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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行为怎么认定

一、强迫交易罪行为怎么认定

强迫交易罪行为怎么认定

1、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强迫他人出卖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他人一般应是在从事商品的出卖或营利性服务的工作。如果他人并未从事这种营利性的工作,而强迫他人将自己所有的某种商品如祖传之物卖给自己或者强行没有从事搬送煤气的人为自己搬送煤气、未从事饮食、住宿的人提供饮食、住宿,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服务而是合法的营利性的服务。倘若不是合法的服务,如强行为己提供卖淫、赌博等非法服务或者为己洗脚、倒尿等侮辱性服务,则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均不构成本罪。

二、如何认定强迫交易罪

认定强迫交易罪需要重点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强迫交易罪在实施过程中,因行为人的暴力可能致人伤亡。如果致人伤亡的,尽管在强迫交易罪与伤害(包括故意与过失)、杀人(故意与过失)罪之间有牵连关系,但应当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理由主要在于,强迫交易罪的法定罪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法定刑期是较低的,可见其中没有包含牵连他罪并以一罪处断的刑期,也就是说,如果遇到牵连犯他罪而以强迫交易处罚时,其三年的最高刑吸收不了他罪之刑,因而如以一罪处断将罚不消罪、依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对此种情况作数罪并罚处理。

(二)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本罪与敲诈勒索罪在行为方式上有诸多相同之处,但二者之间有严格区别:

1、客体不同。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敲诈勒索罪则只能使用威胁、要挟方法,若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则超出了敲诈勒索罪的范围,此其一。其二,本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则完全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4、主体不同。本罪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而敲诈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很多人认为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强迫交易罪,但其实从犯罪主体上了解但,单位也是可以作为强迫交易罪的犯罪主体。也就是说此罪既属于自然人犯罪,同时也是单位犯罪。而在主观上面,很明显此罪要求是直接故意,就算是间接故意,也无法认定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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