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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怎么退赃减刑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怎么退赃减刑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怎么退赃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退赃能否减刑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作出决定。

积极退赃的情形有哪些

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发现暗中送的或者家属代为收受财物而退还。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行为人为谋取某种利益,在对方不接受财物的情况下,采取暗中送物或将财物故意放在对方的办公室或家中即离去等方式,让对方接受财物,对方一旦发现财物及时退还。还有的因为对方拒受财物或怕对方不收财物,就以种种借口让其家属代收,对方发现后。即将财物退还。对上述情况,由于行为人缺乏受贿的故意,显然不能以犯罪论处,更谈不上“积极退赃”减轻处罚问题。

2、因悔罪或未把允诺的事办成而退还。有的行为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因某种原因而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决定把财物退还给对方;有的人因未给对立办成允诺的事,而自动把收受的财物退还给对方。如何认定上述两种行为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

3、因对方索要而退还。这种情况大体有三种表现:一是对方对索贿不满,要求退还。二是对方谋取利益的目的未达到,要求将贿赂款退还。三是对方因受到追查而要求退还。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条件

①主体资格适格;

②犯罪对象属于本单位在履行职权或公共服务职能中依法收集的个人信息;

③客观上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为;

④违反国家规定;

⑤情节严重;

⑥行为人主观上故意。

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

犯罪嫌疑人退赃的行为,不一定能够直接减行,需要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才能够知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的是通过盗取或者是非法的手段来获得公民个人的信息,并将信息出售或者是非法的提供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