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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既遂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既遂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既遂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既遂通常情况下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本罪的犯罪事实表现是什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对于后者,依《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存款用于账外经营活动;

2、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3、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

5、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

6、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

7、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

其中第1项将账外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时才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后几项行为行政法规中也没有被规定为犯罪,不宜作为犯罪。所以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不构成本罪。只有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能够构成本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属于经济上侵犯他人利益的行为,相关情况是需要根据实际涉案金额大小来进行处理的,但如果未达到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是可以以行政处罚的手段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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