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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危险犯有哪些罪名

一、刑法中的危险犯有哪些罪名?

刑法中的危险犯有哪些罪名

常见的危险犯的罪名有: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以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二、涉嫌犯罪可以委托哪些人做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三、嫌疑人不认罪可以定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上述规定,不认罪,没有口供,或者说零口供,只要有客观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照样可以依法定罪量刑。反过来说,只有口供,没有其它客观证据,或者其它证据不足的,即使被告人认罪,也不能定罪量刑。

危险犯跟结果犯是相反的,因为结果犯的话,要求犯罪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危害结果。但像是抢夺方向盘,这就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总不能等到车辆侧翻了以后再去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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