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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的立案标准是: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的行为。

2.造成珍贵文物流失或者损毁。

3.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的客体要件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文物保护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工常活动。

犯罪对象为珍贵文物,毁损一般的文物,不构成本罪。所谓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国家规定的一、二级文物,三级文物要确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其中,一级文物是指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级文物是指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三级文物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至于文物,按照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则是指: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和纪念物;

(3)历史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失职造成了珍贵文物流失的,显然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但法律上也明确说明了必须达到了后果严重的情况才需要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否则是可以以行政处罚来进行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