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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一重罪处罚具体操作适用于哪些情况?

一、择一重罪处罚具体操作适用于哪些情况?

择一重罪处罚具体操作适用于哪些情况?

法定择一重罪处罚

① 《刑法》第329条第1款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②《刑法》第329条第2款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③ 《刑法》第329条第3款 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处罚之间主要的区别

数罪并罚会将所犯的全部有期刑加起来,与最高刑相比,取一个合适的刑期数值;但是罚金刑直接加起来即可。重罪吸收轻罪就是选择所犯的罪要承担的处罚中最重的一个,进行处罚。联系就是都是犯了多个罪名。

三、怎么来认定择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

除了以下的数罪按一罪处理外,其它均按数罪进行并罚。

1、实质的一罪。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

2、法定的一罪。是指本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某种特定的理由,法律上将去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3、判断的一罪。又称裁判的一罪,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作为一罪。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对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就是从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就其中一个最重的罪名处断(定罪和量刑),而不以数罪并罚。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的本质为数罪,想象竞合犯是—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但在处理时作—罪,从一重处断;牵连犯的手段行为和结行为、目的行为和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罪名,但在处理时作为一罪,从一重处断。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择一重罪处罚一般是适用于重罪已经很重,若是同时执行重罪、轻罪,也并不能体现出轻罪被执行的意义,反而有些多余。故此对于那些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存在的,那么其他刑罚也就不用执行了。至于附加刑,若是被判处被没收财产,那么支付罚金的处罚也就被吸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