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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一、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得制造伪证的;

5、出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伪造证据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诉讼活动中对证据的要求有哪些?

1、证据的合法性要求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

(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定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

(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合法的来源是指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律对证据的来源作出了规定,包括提供证据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而不能是其他人;法律还对各提供证据的主体作出了一定条件的限制。

2、证据的关联性要求

证据的关联性要求纳入诉讼过程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相关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关联性是证据三大特性之一。这说明证据必须与本案事实相关,否则对本案无实际意义,应予摒弃。证据的关联性可从下列几方面理解:

(1)关联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即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外部强加的联系。

(2)证据的关联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证据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在刑事案件中是指关系当事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质及罪责的轻重等。

(3)相关的形式或渠道多种多样,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正面相关和反面相关、必然相关与偶然相关,肯定性相关与否定性相关,单因素相关以及重合相关等等。关联性应达到一定程度,如果关联性过于间接和十分微弱,此证据被视为不具有关联性。

(4)关联性的实质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关联程度的强弱直接影响到证据的证明力。如证人甲仅证明犯罪嫌疑人某段时间到过现场,而证人乙却能具体证明某时某刻曾亲眼目睹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过程。毫无疑问,后者与本案关联更为紧密,其证明力较前者强。

3、证据的客观性要求

证据的客观性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1)证据的客观性首先是指证据形式的客观性,指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能以某种方式为人们所感知。

(2)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正发生过的事实,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反映,而不是一种假设或虚拟,更不是对事实的杜撰或捏造。证据的这个特性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以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3)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是客观的。证据的客观性除了要求证据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以外,还要求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符合客观发生过的实际情况。

(4)证据的客观性使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可靠性和说服力。证据是一种以事实来证明事实的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它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最可靠、最具说服力的。

大多数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都是专业的律师,律师应该知道做伪证的法律性质是非常严重的,辩护人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不能为了个人的辩护工作去制造伪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