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辩护

当前位置 /首页/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列表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明知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明知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明知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⑴买卖双方的成交价格。如果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

⑵进货渠道是否正当,卖方有无正当合法手续。如果进货渠道、购买手段都不正当,行为人就应当预见到购进的可能是伪劣产品,如果仍然购进并予以销售,就可认定行为人“明知”;

⑶产品有无质量合格标记。如果产品没有相应的应当具备的质量合格标记,就可以确定行为人明知销售的是伪劣产品;

⑷买卖、交接产品的方式方法以及时间地点。

如果动用非正常的方式方法进行交易,行为人就可能明知是伪劣产品。另外,如果是某些特殊产品,销售者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鉴别认识能力,在行为人不具备对这些特殊产品的认识鉴别能力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对其是否伪劣产品不能明知,若行为人具备这种认识鉴别能力,而仍然购进伪劣产品予以销售的,则可以认定行为人的“明知”。

二、最新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关于伪劣产品,如果商家都不知道是伪劣产品,那么商家实际上也是受害者,商家可以向进货厂家追究法律责任,因此,认定商家明知道是伪劣产品仍然对外进行销售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对于明知的认定,应该从多方面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