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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一、法院对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法院对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依据《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询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税务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税务机关的威严。

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以商品和劳动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并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专门用于增值税的收付款凭证。此外,具有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功能,可以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有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等。出口退税,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向出口商品的生产或经营单位退还该商品在生产、流通环节巳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家制定这一税收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出口贸易,增强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行为,只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有可能构成本罪。如果仅有徇私舞弊的行为,但没有造成国家利益的实际损失,或者虽然造成了损失,但没有达到重大损失的程度,也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不能以本罪论处。何谓国家利益损失重大,其标准应是多方面的,如严重影响税收秩序,致使税务机关的正常活动处于极为混乱的状态中,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其他自然人均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门退税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动机如何对本罪构成没有影响,可以在量刑时作为因素之一予以考虑。

如果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由于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应按照本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如税务工作人员事先与偷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分子通谋,应按照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利益。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中管理出口退税业务的工作人员、负责人。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与当事人共谋将不符合退税标准的申报表予以通过,串通一气骗取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