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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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为: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6、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三大特点是什么?

一是即时通讯平台为犯罪“主车道”。

二是泄露的信息种类多样化。被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从公民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家庭地址等,扩展到公民的手机通讯录、银行账号和密码、出行记录等。如肖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肖某通过电脑、手机等涉案物品,将其掌握的公民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

三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强。被侵犯个人信息的公民多为房产购买人、电商消费者、车辆购买人等身份,这样的人群普遍防范意识不强或处在情势紧急的特殊阶段。

三、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关系是什么?

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关联性体现在都体现了一种人格利益且都因被披露而受到侵害。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个人信息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主要是指个人对其信息支配和自主决定的权利,所以个人信息权的客体并非均是私密信息;而隐私权主要是一种精神性人格权,包括维护个人的私生活安宁、个人秘密不被公开、个人私生活自主决定,所以隐私权的客体主要是私密信息。

出售他人的信息用于犯罪,可以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有三个特点,首先使用的是即时通讯平台作为犯罪的主要通道,其次泄露的信息多种多样,可以是公民的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家庭住址,也可以是公民的手机通讯录出行记录,最后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意识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