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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当防卫的辩护词理由是什么?

关于正当防卫的辩护词理由是什么?

众所周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规定中,正当防卫属于免除责任,正当防卫是指当即将遭受到外来物的侵害时,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不慎将对方击打至受伤或者威胁到生命安全,只要被判处正当防卫,则会减轻罪责,甚至无罪,那么,关于正当防卫的辩护词理由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受到的侵害必须是非法的,即侵害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2、行为人所保护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即防卫的权益必须具有合法性;3、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并且是正在进行的,即不法侵害必须具有真实性和现实性;4、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侵害者本人实施,即防卫对象必须是特定的;5、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成立的上述法定条件。在本案中,关于被告防卫权益的合法性和防卫对象的特定性,这两个条件不仅是十分明显的,也是无须争论的。因此辩护人不予赘述。法庭调查查明,涉及本案的关键和有争议的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成立的另外三个条件。因此,辩护人主要就这三个问题陈述辩护理由。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在刑法理论上属正当行为中的一种,所谓正当行为,国外一些刑法理论也称之为排除行为或违法阻却事由,它是指行为的外部特征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实质上不但没有,而且对个人和社会有益。由于这种行为的实施,使正在发生(或违法性)得以排除,因而被认为是合法的,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1979年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该条规定只说明了实施正当防卫的条件,至于正当防卫的定义却未加以解释和表述。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头脑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概念只是刑法理论中的学理性解释,且该条款对正当防卫所保护利益的主体和对象,只限于“公共利益”及“人身权利”,另外,对“其他权利”没有具体化,过于简略。因而在司法实践操作的具体做法中存在不统一的现象。  新刑法第20条第1款通过立法解释,明确地表述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条款的规定较1979年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在被保护利益的主体前增加了“国家”,在被保护利益的对象上增加了“财产”,同时在防卫的对象上,明确规定为“不法侵害人”,从而这次修订后刑法对正当防卫概念的表述,更趋全面和科学。

比如正当防卫的辩护词理由即是依靠刑法的规定,作为正当防卫一方的辩护人,应该紧扣法律条文,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豁免,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同时,当我们遭受到侵害时,要保持冷静,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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