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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故意毁坏财物罪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一、辽宁故意毁坏财物罪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辽宁故意毁坏财物罪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辽宁并没有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司法解释,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之中有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的相关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

第一条第一款: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000元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毁坏救灾、抢险、防汛、救济、优扶、扶贫、医疗财物的;毁坏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引起被害人患病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作案次数、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犯罪数额每增加13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一年内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四个月至七个月刑期。

第一条第二款: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5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数额满4万元不满5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毁坏救灾、抢险、防汛、救济、优扶、扶贫、医疗财物的;毁坏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作案次数、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1万元,可以增加一一个月刑期;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二、处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邮政法》

第八十条:故意毁坏邮筒等邮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只有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后,才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否则的话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般来说损害的财物价值越高,那么受到的刑事处罚也就相应的重一些。对于那些虽然单次损害金额不高,但是多次实施侵权行为的那么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故意毁坏财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