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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主观条件的理论认识

正当防卫主观条件的理论认识

正当防卫该怎么解读?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什么?在下面的文章中,本站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对正当防卫主观条件的理论认识的知识,请阅读了解。

一、正当防卫主观条件的理论认识

在面对具体案件时,有一种惯常解读:是否认定正当防卫是证据问题,不是法律问题。但任何一种法律适用之前,裁判者自觉或不自觉的都会站在刑法的基本立场一方来对法律进行理解,故考察刑法理论中的正当防卫及司法实践的选择,就成为实践认定分析的必须。

对正当防卫主观条件的区别认识表现了刑法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对立.如果把正当防卫主观条件视为一条横线,则在其最左端即为完全的客观主义,持防卫意思不要说,认为正当防卫是在紧急不法的情况下实施的,只要从客观上看具有防卫效果即可,偶然防卫不成立犯罪,或充其量成立犯罪未遂;而其最右端即为最严格的主观主义,持防卫意思必要说,认为既要有面对不法侵害的防卫认识,又要有运用防卫行为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目的,且自己所实施的反击行为完全是用于防卫;在两端的中间状态持防卫认识说,认为不应要求行为人具有防卫目的,只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防卫行为就足够了。

简单分类就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而言,存在三种观点即防卫意思不要说、防卫认识说和防卫意思必要说(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兼备。

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从立法上否定了防卫意思不要说,刑法学理论也大都坚持行为人必须兼备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司法实践贯彻的也正是这种观点。

其可以有效的将正当防卫与违法犯罪进行区分,即将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还击行为等排除出正当防卫的认定。

二、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一)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个人;可能是对本人,也可能是对他人;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和其他权利。

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这就是防卫目的的合法性、正义性。如果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别人向自侵袭,尔后借口“防卫”,故意侵害别人,是防卫的挑拨,不是正当防卫。

同样,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进行的防卫也不是正当防卫,比如盗窃犯为争脏而互殴;赌博犯为保护赢得的赌资而打伤行抢者,均不属正当防卫行为。

(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行为是指违法行为,不仅指犯罪行为,还包括其他违法侵害行为。这就是说对不法侵害行为并非一定要达到犯罪的程序,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否则,就会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当然也不是说不分不法侵害行为的大小轻重,都要实行正当防卫。

一般来说,在群众之间发生的轻微不法侵害,能用说服教育、互谅互让等其他办法解决就更好。而对于合法的行为则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三)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四)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即正当防卫不能针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但是如果不法侵害者是数人,对其中任何人均可实行防卫。

(五)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伤害。

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防卫行为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有限。但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没有防备,精神极度紧张,情况又十分危急,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立即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和危险程度,往往也没有条件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

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都应当视为正当防卫,而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强度可不受限制,具有无限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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